存款保险保障范围是什么?存款保险和定期存款有什么区别?

时间:2023-04-19 11:13:16       来源:产业经济网

存款保险保障范围是什么?

存款保险保障范围主要如下:

1、币种

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都是存款保险所保障的范围。

2、存款来源

不管是个人进行储存的款项还是企业和其他单位的存款,都是存款保险保障的部分,但是如果是金融机构的同业存款或者投保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机构的存款,是不能够算作是存款保险保障的范围的。比如说,刘某在某具有存款保险标识的银行存款了20万元,河南xx公司在该银行存款了3000千万元,那么这20万元和3000万元就属于存款保险所保障的范围,但是该银行自身的5亿存款就不能算作是存款保险保障范围的一部分,如果这5亿元的款项丢失或者是进行金融理财的时候出现了损失,存款保险是不会进行理赔的。

3、本金和利息

存款的本金和随着存储而产生的利息,都是存款保险所能够保障的范围。

存款保险是什么?

存款保险指的是投保机构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缴纳了保费,形成的存款保险基金,存款保险基金的管理机构需要依照相应的规定向存款人偿付被保险的存款,并且采取必要的安保措施等等来维护存款和存款保险基金安全的一种保险制度,这是国家通过立法的方式所建设成立的专门的保险基金,并且和符合相应条件的存款性金融机构进行了保险机构整体的建立,如果该存款在金融机构经营中出现了问题,那么存款保险就需要按照合约进行赔付。

什么金融机构会参与存款保险?

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并且按照相应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授权这些机构可以使用存款保险标识,为了让社会人员能够进行有效查询,中国人民银行会在网站公布参加的存款保险的金融机构的名单,并且会实时进行更新。

存款保险和定期存款有什么区别?

首先说说定期存款,它的利息是保证的,不会因为什么原因而浮动。

而保险存单就要看银行了,有的银行比如这次工商银行推出的一款,它保证利息多少还每年复加,并且会以文字形式写下来保证,那它利息肯定比定期高,

而有的银行只口头保证利息是多少,那到时候就有变数,有的是比定期高,有的可能还低于定期。所以哪个好要看个人。

拓展资料:

《存款保险条例》是为建立和规范存款保险制度,依法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制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15年2月17日发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建立和规范存款保险制度,依法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统称投保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投保存款保险。

投保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以及外国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适用前款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之间对存款保险制度另有安排的除外。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存款保险,是指投保机构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交纳保费,形成存款保险基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存款人偿付被保险存款,并采取必要措施维护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的制度。

第四条 被保险存款包括投保机构吸收的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但是,金融机构同业存款、投保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投保机构的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不予保险的其他存款除外。

第五条 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经济发展、存款结构变化、金融风险状况等因素调整最高偿付限额,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执行。

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机构所有被保险存款账户的存款本金和利息合并计算的资金数额在最高偿付限额以内的,实行全额偿付;超出最高偿付限额的部分,依法从投保机构清算财产中受偿。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偿付存款人的被保险存款后,即在偿付金额范围内取得该存款人对投保机构相同清偿顺序的债权。

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存款的偿付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六条 存款保险基金的来源包括:

(一)投保机构交纳的保费;

(二)在投保机构清算中分配的财产;

(三)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运用存款保险基金获得的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七条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并发布与其履行职责有关的规则;

(二)制定和调整存款保险费率标准,报国务院批准;

(三)确定各投保机构的适用费率;

(四)归集保费;

(五)管理和运用存款保险基金;

(六)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采取早期纠正措施和风险处置措施;

(七)在本条例规定的限额内及时偿付存款人的被保险存款;

(八)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职责。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由国务院决定。

第八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开业的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的期限内办理投保手续。

本条例施行后开业的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按照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规定办理投保手续。